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學報刊行辦法
七十六年十月廿二日本校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二年九月九日本校第三十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本校第六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本校第八十九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本校第一五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昇學術論文品質,倡導學術風氣,特訂定「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刊行辦法」。
第
二
條
本學報以刊登台灣地區大學院校專、兼任教師與研究生,或已取得碩、博士學位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未在其他刊物發表之純學術論文為限。
第
三
條
本學報以每年出版二期為原則,分為教育、人文、數理、藝能四個學術領域,於每年三月底截稿,當年九月出版;九月底截稿,翌年三月出版。
第
四
條
本學報設編輯委員,委員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各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出版組組長,以及由校長聘請校外具有學術聲望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由教務長召集並負責所有稿件之外審事宜。
第
五
條
本學報發表之稿件,包括本文、中英文摘要、附註、參考書目、圖表、譜例、附錄等,以A4紙張12號細明體打字,每頁三十行,每行三十字,經打字排版後,不得超過四十頁。
第
六
條
本學報稿件之錄用,採校外審查辦法,由學報編輯委員會遴選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事宜,並支給審查費。
第
七
條
稿件應於截稿日期前,送送教務處出版組彙整,轉交學報編輯委員會,並由學報編輯委員會規定每篇各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二人評審。若有一人審查之意見未達標準,然送審平均成績達標準時,則送請校外第三者再審。凡經審查通過之稿件,刊登於本學報。
第
八
條
本校教師審查通過之升等著作或博士學位之論文,得以摘錄方式投稿本學報,並經各該所長、系主任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送校外審查。
第
九
條
應徵本學報之論文,每人每次投稿以二篇(含與他人合著)為限。
第
十
條
凡投稿本學報經錄用者,致贈作者該期學報電子出版品三份及抽印本二十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教務處出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