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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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特殊教育 評量工具借用暨管理 要點
93.10.29特殊教育學系九十三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 本校特殊教育中心為有效運用及管理特殊教育評量工具,特訂定本要點。
  2. 特殊教育評量工具提供借用對象如下:(一) 本校全體師生(二) 經管理單位認可之具有施測資格人員
  3. 評量工具之借用及管理
    (一) 借用人填寫申請表,應填明欲借用之評量工具名稱、題本及指導手冊數量、紀錄紙份數、借期、借用人員班級、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 各評量工具借用期限,皆依本中心各測驗工具之等級規範限期歸還,必要時得辦理續借一次,到期後若需要辦理續借時,須至管理單位辦理清點及續借事宜。
    (三) 研究生因論文研究需借用評量工具時,須由指導教授簽名,借用期限悉依等級規範之上限,限期規還,必要時得辦理續借一次。
    (四) 校外單位需借用評量工具時,應於預定借用日期七天前以公函並附上借用單位(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研習證書、相關課程修習學分證明書)寄到屏東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以提出申請。
    (五) 使用者應以專業態度與方法妥善保管借用之評量工具,並依時使用,按時歸還,不得遺失及損壞。逾期歸還,使用者將在三個月內不得再向管理單位借用任何評量工具。
    (六) 使用評量工具,若遺失或損壞情形,應即與管理單位聯繫,將損壞原件送還管理單位,遺失損壞之評量工具,須照價賠償,使用者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管理單位借用任何評量工具。
  4. 測驗工具之等級規範
    (一) A級:評量人員資格不受限制,但須根據指導手冊之規定施測,工具借用期限為二週。
    (二) B級:評量人員需為參加評量工具研習,取得研習證明,工具借用期限為二週。
    (三) C級:評量人員需參加該項評量工具研習,並領有研習證書(照),工具借用期限為當天借,隔日還。借用時,須押研習証書(照),於工具歸還時取回。
  5. 借用及施測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事項
    (一) 評量工具之內容應嚴加保密,絕對不可複製;亦不得於施測時間之外,對任何人展示或口述。
    (二) 評量工具之使用,不得轉借。
    (三) 施測時應嚴守測驗指導手冊之規定,並使用規定之答案紙進行施測。
    (四) 施測後之答案紙須自行銷毀或繳回特殊教育中心銷毀。
    (五) 因評量工具具有版權,勿隨意翻印。
  6.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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