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理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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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所--修業規定
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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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目標

1.培養數理教育學術研究人才。

2.培養自然科學及數學之教學專門人才。

二、課程結構與應修學分

1.本所課程區分為下列兩組:

(1)科學教育組

(2)數學教育組

2.所有研究生必須修滿36學分,包括:

(1)共同必修課程:至少14學分。

(2)分組選修課程:至少22學分。

a.科學教育組

(a)科學教育領域:至少選修11學分。

(b)研究方法領域:至少選修2學分。

(c)科學學科領域:至少選修4學分。

(d)自由選修:3學分(可由科學教育組、數學教育組的各領域中選修學分,或由本校其他研究所選修相關之科目3學分,但須經本所同意)。

b.數學教育組

(a)數學教育領域:至少選修11學分。

(b)研究方法領域:至少選修2學分。

(c)數學學科領域:數學至少選修2學分,資訊科學至少選修2學分。

(d)自由選修領域:3學分(可由數學教育組、科學教育組的各領域中選修至少3學分,或由本校其他研究所中選修相關之科目3學分,但須經 本所同意)。

3.論文(必修4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三、分組選修

  本所研究生必須依照入學考試錄取之組別修習課程,所選之組別應具該組學經歷背景,否則依下列規定加修學分:

(1)同等學力者,應加修相關課程4學分。

(2)非主修組別相關科系畢業者,由所長或導師建議加修大學部相關之基 礎課程。

四、參與學術活動

  本所研究生在學期間,需參與數理教育相關學術論文公開發表或相關學術活動並提出證明者,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有關實施辦法另訂之。

五、共同修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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