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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組織章程 94.10.26 本院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95.6.22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章程依據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 三、本學院設下列系(所)、中心,並得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申請增設之。 (一)語文教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二)社會科教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英語教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視覺藝術教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五)音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台灣文化產業經營學系(學士班) (七)語言中心 四、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本學院最高決策會議,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五、本學院設院主管會議,由院內各系(所)、中心主管組成之,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不定期召開會議,以有效推動院務行政。 六、本學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並得視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其要點另訂之。 七、本學院院長之選舉、去職方式,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院長選薦要點另訂之。 八、本學院各系(所)主管之選舉、去職方式,由各單位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另訂之。 九、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人文社會學院